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的規(guī)定,受警告處分的,在六個月內,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,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;受記過處分的,在十二個月內,不得晉升職務、級別和工資檔次;受記大過處分的,在十八個月內,不得晉升職務、級別和工資檔次;受降級、撤職處分的,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、級別和工資檔次。
處分期滿后,受處分人員的晉職、晉級和晉升工資檔次不再受影響,但對于受到降級、撤職處分的人員在處分期滿后,不視為恢復該人員在受處分前的級別和職務。曾經受到開除處分的,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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